金明清律师亲办案例
外国人盗窃罪
来源:金明清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3-31
浏览量:744
中华人民共和国
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
刑事判决书
(2015)金义刑初字第128号
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市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ali 某(中文名:阿里·某)
辩护人吴黎明。
被告人amir 某(中文名:阿米尔·某)。
辩护人金明清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(以下简称义乌市人
民检察院)以义检刑诉[2014]第3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li某、
amir 某犯盗窃罪,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
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
何桥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ali 某及其辩护人吴黎明、被告人amir
某及其辩护人金明清、翻译蒋贞孝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
。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:2014年9月16日上午,被告人ali
某、amir 某经事先预谋,至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某区市场某摊位,由
被告人amir 某假借向被害人占某询问货物价格,转移被害人注意力,被告人a
li 某趁机拉开被害人占某的办公室抽屉,窃得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4
3600元。指控认为,被告人ali 某、amir
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均
已构成盗窃罪,应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
之规定予以惩处。被告人ali 某及辩护人吴黎明、被告人amir
某及辩护人金明清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。
经审理查明: 2014年9月16日上午,被告人ali某、amir
某经事先预谋,至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某区市场某摊位,由
被告人amir
某假借向被害人占某询问货物价格,转移被害人注意力,被告人a
li
某趁机拉开被害人占某的办公室抽屉,窃得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4
0000余元。
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:扣押物品清单,护照,签证,证人崔
某、梁某等人的证言,被害人占某的陈述,辨认笔录及照片,视
频监控资料,抓获经过,被告人ali某、amir 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。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,各证据能相互
印证,确实充分,本院予以确认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ali 某、amir 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均
已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成立,应予支持。被告人ali某、amir 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。辩护人
吴黎明提出被告人ali
某系初犯、偶犯、认罪态度好,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
理,予以采纳。辩护人金明清提出被告人amir
某系初犯、偶犯、认罪态度好,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
理,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
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三十五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
条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ali
mohsin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
四千元,驱逐出境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
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
16年3月19日止。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)。
二、被告人amir
shahzad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
四千元,驱逐出境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
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
16年3月19日止。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)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
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
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



审 判 长 陈珊珊
代理审判员 徐 巍
人民陪审员 楼云超
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
代书 记员 方 媛
【附注】
(2015)金义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
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:盗窃公私
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
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
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
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:共同犯
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。
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对于犯罪的外
国人,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。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:犯罪嫌
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
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
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:判处罚金,应
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。
4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定:罚金在判决指
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。期满不缴纳的,强制缴纳。对于
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,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
执行的财产,应当随时追缴。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
确实有困难的,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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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乌香山路208号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金明清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7*********8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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